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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治范围:
脑血管疾病、脑外伤及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所致的偏瘫、截瘫、四肢瘫患者,骨折、骨关节损伤、截肢术后、手外伤及烧伤恢复期患者。
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指南
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入院条件:
参加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社会工伤保险,目前仍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
1、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工伤早期康复及转介标准》情形,需直接转入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的。
申办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填写《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转院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15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进行确认审批。审批结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管理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和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广东省工伤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
2、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工伤早期康复及转介标准》情形的,已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因当地康复设施、技术不能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时或者伤情比较复杂以及需要进行职业康复者,经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转入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
申办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填写《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转院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15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进行转诊确认。确认结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管理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和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广东省工伤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
二、康复治疗入院条件:
参加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社会工伤保险,目前仍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
1、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因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2、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在当地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定期的康复检查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3、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已列入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职工。
(1)申请: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广东省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转院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15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进行转诊确认。确认结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管理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和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广东省工伤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
三、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入院条件:
参加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社会工伤保险,目前仍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
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维修更换的。由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批准后,可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安装或维修更换。如当地协议康复机构不能满足工伤职工需求或没有设立协议康复机构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转入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安装、维修或更换。
(1)申请: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康复辅助器具安装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定点医院意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一式三份。
(2)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15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进行转诊确认。确认结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管理员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和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广东省工伤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
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指南
工伤康复入院的申办程序
工伤职工执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的原则
(1)由单位或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企业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康复中心;
(4)由康复中心工伤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发给《康复通知书》,到广州工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首次入院期间早期康复程序
(1)单位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15天内向工伤保险处(医鉴办)提交《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
(2)经工伤保险处确认工伤后由医鉴办转康复中心跟踪治疗情况;
(3)康复中心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赴首次入院的医院探视工伤职工,建立《医疗档案》并跟踪治疗,填报《广州市工伤职工转院、康复评估确认表》;
(4)医鉴办确认属早期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发给《广州市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
(5)经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后将相关资料反馈给医鉴办;
(6)送市医鉴中心评残。
另:非工伤的伤残患者或非广州市统筹的工伤职工请直接与康复中心联系。
电话:020-87656232
传真:020-37652915
E-mail:gzrehab@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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